证券代码:000426证券简称:工业银锡公告号:2025-03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银锡”)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公司就被告吉伟、吉祥、吉哲、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履行业绩补偿协议提起民事诉讼。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2024年3月16日、2024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www.cninfo.com.cn)工业银锡披露:关于公司收到赤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告号:2023-82)、工业银锡:公司收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南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公告(公告号:2024-12)和兴业银锡: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号:2024-57)。
二、本案进展情况
目前,国家信托已以1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6156480只股票退回公司进行回购和注销。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股份回购和注销手续,并已完成相关业绩承诺的股份补偿义务。详见兴业银锡:2024年11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完成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和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69)。
鉴于此,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近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4)内04民初33号,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1.906、961.30元,减半收取953、480.65元。
三、是否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可能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诉讼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为准。请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04民初33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工业银锡矿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责编:戴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