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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162证券简称:新中港公告号:2025-0062

  债券代码:11013债券简称:新港转债: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浙江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监督管理许可证)〔2023〕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浙江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3、691、35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6、913.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41.75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971.7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14日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实,并出具中汇会验[2023]第1717号验资报告。

  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5年“新港可转换债券”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的战略布局和业务规划,结合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募集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将“向莫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及配套管道项目”未投入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4348.86万元(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投入“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公司授权管理层处理与本次变更募集项目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等。具体内容见2024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号:2024-078)。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分行设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新的募集资金项目“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同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三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规范经营》等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向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区新建供热管道项目等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监督机构,应指定发起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一号——规范运作》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持续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同时检查甲方现场调查中专用账户的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田欣和夏静波可随时向乙方查询和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提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传真,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如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发出对账单,且未配合丙方调查专项账户,甲方可主动终止本协议,并在丙方要求下单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九)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

责编:戴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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