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期间无变更、补充、否决;
2、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2月14日15日:00
2、网上投票时间:2025年2月14日上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2025年2月14日上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公司305会议室
4、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翔伟先生
7、股东大会的召开、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的总体情况
共有260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出席股东大会,代表股份。 102,123,15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932%。
2、出席现场会议
共有0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0股股份,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3、网上投票
共有260名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网上投票,代表102、123、15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93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视频出席或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及其总结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01,544,0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投票总数的99.4329%;反对49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8%;弃权8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8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1、518、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5.2132%;反对49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2%;弃权8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7026%。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01、521、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投票总数的99.412%;反对50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2%;弃权9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96、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5.0297%;反对5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的4.153%;弃权9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01、523、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投票总数的99.4129%;反对49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9%;弃权10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1、49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5.0437%;反对49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6%;弃权10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8547%。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赵婉宇、石小琦
3、结论意见: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皖通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首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9
安徽皖通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自查报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1月24日,安徽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及其摘要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信息网2025年1月25日。(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第1号业务处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了登记。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激励对象(以下简称“验证对象”)
一、验证的范围和程序
1、验证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确认验证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份,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检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实对象买卖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在自查期间,共有一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是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此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买卖公司股票。经公司核实,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了解激励计划之前。在自查期间,公司股票的买卖完全是基于二级市场交易的独立判断和个人资金安排,与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知或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了解公司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不使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在自查期间,另外47名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此外,其他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不买卖公司股票。经公司核实,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是基于自己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和个人资金安排,与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买卖公司股票时,未知或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了解公司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不使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三、结论
在规划激励计划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和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参与规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及时登记相关公司人员和中介机构接触内幕信息,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使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泄露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15日
责编:戴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