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极米科技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极米科技
股票代码:68869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1: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四川)成都高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城路1129号4栋4层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成都快乐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4楼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3:钟波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4.信息披露义务人:肖适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5.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帅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6.信息披露义务人:尹蕾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7.信息披露义务人:廖传均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股份变动性质:询价转让、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部分原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通过集中竞价增持
签名日期:2025年2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标准第15号-股权变更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得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与之发生冲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全面披露了极米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的股份变更。
4、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以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极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
5、股权变更是根据本报告中规定的信息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本报告中未列出的信息,并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1)名称: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4栋4层4号
(3)执行合伙人:钟波
(4)成立时间:2015年4月29日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2107138R
(7)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1)名称: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4栋4层4号
(3)执行合伙人:钟波
(4)成立时间:2019年6月4日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9YKDT6N
(7)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1)姓名:钟波
性别:男性
(三)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4
(1)姓名:肖适
性别:男性
(3)国籍:中国没有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5
(1)姓名:刘帅
性别:男性
(三)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6
(1)姓名:尹蕾
性别:男性
(三)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7)信息披露义务人7
(1)姓名:廖传均
性别:男性
(三)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和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股份总额的5%以上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国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说明
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快乐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钟波实际控制并担任执行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钟波、肖适、刘帅、尹磊、廖传均、钟超、廖杨上市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3月2日到期,钟超、廖杨未续签并终止一致行动关系。钟波、肖适、刘帅、尹磊、廖传均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第三节股权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1.权益变更的目的
股权变动主要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询价转让减持公司股份。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部分原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通过集中竞价增持公司股份。上述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降至27.28%。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的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进一步变更有关权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模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股权变动方式如下:
1、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完成资本公积转股本股权分配实施,总股本由5万股增加至7万股,转让人和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2、2022年11月2日,钟波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招标增持公司股份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3、钟波、肖适、刘帅、尹磊、廖传均、钟超、廖杨上市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3月2日到期,钟超、廖杨未续签并终止一致行动关系。钟波、肖适、刘帅、尹磊、廖传均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4、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快乐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5年2月17日,廖传均通过询价减持了公司1.978,538股普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
二、二。在股权变更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限制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无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或冻结的股份。
四、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然是钟波先生。股权变更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股权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报告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权益变更的相关信息,无法律、有关规定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本报告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
2、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3、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准备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我(以及我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2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3钟波(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4肖适(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5刘帅(签字):
6尹蕾(签字)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7廖传均(签字):
签名日期:2025年2月17日
附表:简单权益变更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1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2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3钟波(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4肖适(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5刘帅(签字):
6尹蕾(签字)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7廖传均(签字):
签名日期:2025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68696证券简称:极米科技公告号:2025-008
极米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及持股5%以上
股东权益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
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快乐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廖传均(以下简称“转让方”)向极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极米科技”)提供的信息内容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转让方提供的信息一致。
提示:重要内容:
●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102.00元/股,转让股数为1、978、538股。
●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快乐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廖川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参与询价转让。
●调查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询价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相关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9095、7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降至27.28%。
一、转让方情况
(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2月11日,转让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二)转让人一致的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人、成都快乐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钟波实际控制并担任执行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钟波、肖适、刘帅、尹磊、廖传均、钟超、廖杨上市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3月2日到期,钟超、廖杨未续签并终止一致行动关系。钟波、肖适、刘帅、尹磊、廖传均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三)本次转让的具体情况
注:截至2025年2月11日,上表中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是转让方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四)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不适用
二、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相关一致行动人
本次询价转让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相关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9095、7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股权变更前的34.76%降至27.28%。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完成资本公积转股本股权分配实施,总股本由5000.00万股增加至7000.00万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转让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相应增加;
2022年11月2日,钟波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招标增持公司股份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钟波、肖适、刘帅、尹磊、廖传均、钟超、廖杨上市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3月2日到期,钟超、廖杨未续签并终止一致行动关系。钟波、肖适、刘帅、尹磊、廖传均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快乐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廖传均于2025年2月17日通过询价转让减持公司1、978、538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
1、基本信息
注:表中权益变更时间是指本次询价转让股份转让日,本轮权益变更涉及的事项发生在2022年5月26日至2025年2月17日。
2、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
注1:变更模式“其他”是指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实际控制人、转让人等相关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数量相应增加。“变更比例”是基于股权变更发生时公司总股本的计算,因四舍五入而存在尾差。
注2:股权变动是由股东钟超、廖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引起的。
3、股权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
注1:2023年3月2日以后,廖杨、钟超股权变动前总持股比例为4.69%,与实际控制人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上述数据未列出。
注2:“本次转让前持有”是指2022年5月26日转让前的股权变更;“本次转让后持有”是指本次股权变更后,即询价转让完成转让后。
三、受让人情况
(一)转让
注:如果上表中“占总股本比例”出现尾差,则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询价过程
转让方与组织证券公司协商确定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得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之日(即2025年2月11日,包括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70%(发送认购邀请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交易价格=发送认购邀请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基金公司77家、证券公司53家、保险机构16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46家、私募基金202家、信托公司2家、期货公司2家。
2025年2月12日,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12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应及时发送相关认购文件。
(三)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共收到12份有效报价。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配置了11名投资者,最终确认询价转让价格为102.00元/股,转让股票数量为197.8538万股。
(四)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不适用
(五)受让人未认购
□适用√不适用
四、受让人股权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五、中介机构核查流程及意见
中信证券有限公司对转让人、受让人、查询对象的认购资格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进行了审慎核实,并认为:
调查转让过程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当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股份转让最终通过调查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调查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和试点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调查转让配售》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网上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极米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股份转让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8日
责编:戴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