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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产品信息披露规范

  李凤文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某大银行金融子公司因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不规范、金融业务投资后管理中勤勉尽职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被罚款1750万元。这张罚单不仅是2025年金融公司领域的第一张,也创下了金融公司处罚的最高纪录。

  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一直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公司监管的关键领域。无论是《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还是《金融公司金融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监管机构明确要求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一些金融公司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并没有认真落实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存在不规范的行为。部分金融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披露内容不全面,隐藏,避免重量轻,隐藏真实情况。一些机构只披露对自己有利的数据,使投资者难以充分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底层资产信息披露不足,使投资者难以评估投资风险。

  在金融产品性能展示方面,主要有7天的年化收益率、近一个月的年化收益率、产品成立以来整个区间的年化收益率等。金融公司展示哪个区间性能好,有“好消息不坏消息”的倾向。此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机构长期没有披露产品的净值,有些机构进行误导性、选择性、欺骗性的披露,甚至直接进行虚假披露,使投资者难以了解产品的现状。

  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而影响了独立选择权的行使。一旦投资者选择不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当产品未能达到预期回报或亏损时,很容易导致业务纠纷,影响金融公司的声誉,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金融公司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监管部门举起了处罚之剑,敦促金融公司进行整改。2023年4月,杭州银行金融公司因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和销售管理不规范、信息登记和数据提交不准确而被浙江省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局罚款45万元。2024年,8家银行金融子公司因金融业务信息披露不规范而受到监管处罚,累计罚款3120万元,其中最高罚款850万元。

  毫无疑问,“买方负责,卖方负责”是金融产品损失的原则,但买方负责的前提是卖方负责。信息披露是卖方负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罚表明,监管机构对“卖方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升级,旨在警告其他机构,加强行业合规意识。幸运的是,交通银行财务管理真诚地接受了监管处罚,能够面对问题,及时纠正监管中指出的问题。

  截至2024年底,中国银行金融市场持续规模已达29.95万亿元,持有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数量已达1.25亿元。如此大的市场规模和众多的投资者对金融业务的标准化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规范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

  对此,金融公司应认真落实《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金融公司金融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在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督、诚信、谨慎、勤奋,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风险,使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行业标准健康发展。

  本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

责编:戴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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